藝術中心檔期查詢及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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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中心平面圖
藝術中心位置
藝術中心簡介
一、成立沿革
本中心成立於民國91年9月,原由總務處負責管理及維護,其後為加強推廣藝文活動,深化學生藝術涵養,並鼓勵校內教職員工生從事各項藝術創作,自94年9月起,轉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管理,規劃並排定各項展演活動。民國99年9月起再改為圖書館負責管理,扮演著典藏者與推廣者的角色。圖書館支援一名館員負責展演行政、網頁製作維護以及數位化取得授權的作品等工作,讓其以另一種風貌呈現在讀者面前,使其內容可得到最佳的運用。
二、功能
(一)觀賞:成為校內及社區重要的藝文展場,供本校師生及地方民眾參觀,豐富課外及休閒生活。
(二)交流:1.邀請校外人士入校參展,豐富展覽內容。2.促進校際巡迴交流,並安排校內無法展出者到他校展出。
三、展出安排
(一)本中心自行籌辦,或邀請校外藝術工作者入校展覽。
(二)接受校內、外個人或團體申請展出。
四、展場說明
本中心佔地85坪(約281平方公尺),坐落於圖資大樓旁,緊鄰美術系科。場地申借,另見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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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藝術中心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21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9 年 7 月 6 日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 99 年 9 月 23 日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教育部台技(一)字第 0990160764-A 號函核定更名
民國 101 年 3 月 1 日行政會議修正
一、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倡藝文風氣、鼓勵
藝術創作、開闊欣賞視野,並積極促進校內外藝術活動之交流,為場地之管理及借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場地由藝術中心負責管理;借用者須指定專人負責借用時場地管理事宜。本中心空間以提供靜態展為主,並得視情況開放動態使用,商業活動及政治性活動恕不借用。
三、本要點所稱場地設備係以提供校內、外各單位舉辦重要藝文或學術活動使用為主,並優先作為校內各教學、行政單位及教職員生舉辦各項活動使用。
四、為建置本校展品呈現資料庫之需,凡於本中心申請展出之作品,同意授權並配合填寫作品「詮釋資料」欄位者,場地借用減半收費。未授權本中心數位典藏者,若教師有負責督導學生對展品完整填寫「詮釋資料」欄位事實者,將做為該教師年度「教師評鑑」服務項目加分之依據。
五、借用申請程序:
(一)校內各教學、行政單位及教職員生:本中心於每學期定期發送檔期申請表,有意借用場地者,申請時須檢附電子檔之租借申請表、申請計畫書逕向本校圖書館提出申請(請上網下載)。
(二)校外人士:申請租用本場地應以單位公函方式提出申請,並於每年三月底
(預訂當年九月至次年一月之檔期)及九月底(預訂次年三月至七月之檔期)前提出申請表及所需相關資料,逕向本校圖書館提出申請(請上網下載),由藝術中心負責審核,經核准後始得使用。
(三)各檔期申請經本中心同意後,於五月中旬及十一月中旬通知申請者。展覽檔期確定後,如申請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 45 天前通知本中心。
(四)本中心如有使用場地之必要時,得於使用一個月前通知借用者放棄借用權利,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六、收費規定 (一)繳費期限:
(二)費用:
(三)凡借用本中心場地者,除本校之所屬單位專案簽准免費使用外,本中心得酌收場地管理費。
七、場地借用注意事項:
(一)展期以兩週內為限。佈展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並於展覽結束後一日內恢復場地整潔原貌。
(二)開放時間:週一至週六,每日 9:00~21:00。週日、國定假日及寒暑假暫不開放為原則。
(三)借用者非經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或破壞展覽場內原有設施,並嚴禁使用雙面膠、膠帶。如有外接電路或配電需要,為維護安全起見,請務必先告知管理單位。
(四)借用活動時間、單位、內容必須與申請時間、單位、內容相符,借用者一經申請核定,不得私自轉讓或變更活動內容,如欲變更應循申請程序辦理,不得逕自調換。凡經發現不符,得立即停止本場地之借用,除沒收保證金外,並禁止該借用者一年之本場地借用申請。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