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應用科技大學教育學程學生甄選及修習辦法--大約每年4月公告甄選簡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甄選適合學生修習教育學程,特依據師資培育法第六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教育學程學生甄選及修習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育學程經教育部核准培育中等學校類科及幼兒園類科師資。
第二章 招生名額
第三條 名額分配
一、本校經教育部核准開設中等學校及幼兒園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其招生名額均以教育部核定師資培育名額為限。
二、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分成一般名額與規劃名額二類。
三、規劃名額將以本校各研究所分配名額 2 名,各規劃名額錄取不足額時,該名額移做一般名額之用。
四、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選,得按類別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學程最多可錄取九人。
第四條 報名資格
一、本校研究所在校學生其報名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為該班前 70%(含)或平均成績 達 75 分(含)以上,且在學期間未受小過(含)以上懲罰紀錄者。
二、本校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在學學生,其報名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為該班前 60%或平 均成績達 80 分(含)以上,且在學期間未受小過(含)以上懲罰紀錄者。
三、本校二年制三年級及研究所新生,其錄取入學成績分別在其入學管道於各該系所 成績排名前 60%(含)與 70%(含)者。
第五條 報名甄選教育學程者得從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幼兒園師 資類科教育學程)填寫志願。學生不得同時錄取兩類科亦不得同時修習兩類科教育學程。
第六條 符合報名資格者須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相關資格證明,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報名,並依規定時間繳交報名費,逾期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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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辦法請查閱師資培育中心網頁 教育學程學生甄選與修習辦法
教育學程課程修習規定
一、依本校教育學程學生甄選及修習辦法規定,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應修學分數至少31學分,及幼兒園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應修學分數至少52學分(含教育專業課程20學分及教保專業知能課程32學分)。
二、本校幼兒保育系學生修習幼兒園師資類科得申請免修師資生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已依幼兒保育系規定修習相關學分者,得抵免學分,免再修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32學分。
三、教育學程學分申請資格及學分認定原則如下(本項未規定者即不得辦理學分抵免或採認,且僅能以一種資格申請學分抵免或採認):
(一)申請資格與學分抵免或採認限制:
1.已取得任一類科教師證書教師,於本校就讀且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得提出具師資生資格所修另一類科教育學程課程學分採認或抵免之申請。
2.本校非師資生依規定於在校期間所修之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經教育學程甄選通過為師資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
3.依台南應用科技大學教育學程學生甄選及修習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入本校碩士班,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者,得提出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課程學分採認或抵免之申請。
4.本校師資生,因故辦理離校手續,再入學後又經教育學程甄試通過取得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者,得提出教育學程課程學分採認或抵免之申請。
(二)採認原則
1.抵免學分課程採計認定以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及科目名稱略異而內容相同者為原則(科目名稱略異而內容相同者須提供課程綱要以供認定),並經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專業審查後認定之。
2.採認之課程學分以申請時十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為限。
3.推廣教育學分擬採認為專業課程學分,經教育部核定開辦之課程、班別為限,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各類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不得相互抵免。
5.每一門抵免學分之成績不得低於70分。
(三)抵免限制
1.符合第1款第1目資格者,總抵免學分數至多不得超過經甄選通過所修另一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總學分數四分之一。
2.符合第1款第2目資格者,抵免總學分數不得超過經甄選通過該修習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應修習學分總數四分之一。
3.符合第1款第3目資格者,抵免總學分數不得超過該修習類科教育學程應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4.符合第1款第4目資格者,其具師資生資格已修習過相同類科之教育學程課程得全數抵免。
★申請教育學程課程學分採認或抵免者應於每學期加退選課程期限內,填妥抵免申請單後,並檢附師資培育大學所開具之歷年成績單正本向本中心申請抵免。
四、修習教育學程師資生應於主系、所或學位學程(以下以「主系」概稱「主系、所或學位學程」)規定修習年限內另繳學分費,每學分新台幣1,400元(若學費調整,則按調整後之標準收費)。
五、修習教育學程之師資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者,其每學期修習主系(所)、輔系及教育學程學分數合計未達9學分者,應繳交學分費;合計在9學分以上者(研究生論文學分另計),日間部應繳交全額學雜費,進修部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六、修習教育學程師資生前一學期主修學系(所)之學業平均成績應達各主修學系(所)訂定之標準,未達標準者暫時取消其修習教育學程課程資格一學期,俟該生於其主修學系(所)學業平均成績達到各主修學系(所)所訂定之標準,則准予繼續修習本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未達標準暫時取消資格以一學期為限,該生教育學程修業期程以具資格且實際修習之學期進行計算。如第二次未達各主修學系(所)訂定之標準,則正式取消其師資生資格,且本校不得再辦理名額遞補。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及幼兒園師資類科各依課程需求,分別於修課注意事項訂定擋修機制。
七、依照本校教育學程學生甄選及修習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教育專業課程之修業期程應至少二年(以學期計應有四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修習教育學程之師資生未在主系(所)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習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之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修畢各學系及研究所應修學分,並取得各學制之畢業證書、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後,得以參加半年的全職教育實習。
八、為強化教師實務教學能力,強調師資生於中等學校及幼兒園實務現場學習,銜接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增加實地學習64小時,列為教育學程修畢門檻,實施方式依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實地學習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