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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符合即可申請--
1 具各類身分學雜費減免資格者 (不含軍公教遺族)
◆低收入戶學生
◆中低收入戶學生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學生
2 具弱勢助學補助者
3 原住民學生
4 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
5 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學生
➤方案一【課後多元學習】
◎申請說明:
➤方案二【築夢計畫】
◎申請說明:
※備註:兩項方案每學期僅能擇優補助
【築夢計畫】申請通過者,不得申請同期【課後多元學習】
113年度分為2期,每期皆可重複申請(第一期:112-2學期、第二期:113-1學期)
►方案一【課後多元學習】:113年第二期
輔導項目 |
「輔導諮詢表」 |
「輔導紀錄表」 |
輔導時數 |
10月 |
10/21止 |
10/30止 |
6/20~10/30 |
11月 |
11/18止 |
11/27止 |
10/31~11/27 |
►方案二【築夢計畫】:113年第一期
「申請表/學習計畫」收件:第05週113/10/7(一)-10/11(五)
「學習報告」收件:第16週113/12/23(二)-12/27(五)※獲補助者繳交
(一)紙本資料繳交:
1.親自/委託他人繳交紙本資料至承辦單位
2.郵寄紙本資料至承辦單位:高教深耕完善就學協助機制承辦人收
(二)電子檔繳交:
上傳至Google表單,表單於收件時間開放上傳
◎請於收件時間繳交紙本資料至生輔組(進修推廣中心)並上傳電子檔
備註:獲補助名單公告後,請自行至承辦單位網頁查詢,若有疑問請於一至兩週內詢問,逾期不受理。
113 年度各類輔導項目申請條件及檢核補助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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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
輔導項目 |
申請條件 |
檢附資料 |
檢核機制 |
達標獎勵 |
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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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多元學習 |
輔導諮詢 |
每學期完成輔導諮詢一次並撰寫輔導諮詢單。 |
參見各項輔導紀錄表 1.各項輔導紀錄表 2.各項相關證明 文件及資料 3.佐證照片電子檔 |
※第一階段完成輔導諮詢並撰寫輔導諮詢單。 ※第二階段每月需完成 9 項輔導項 目中任 2 項 (僅完成 1 項不核發勵學金)並繳交 500 字學習心得。 ※第三階段 完成指定輔導項目給予成效優異者達標獎勵。 |
當學期須完成指定輔導項 目,經會議審核通過後核發勵學金。 ※課業輔導: (下學期) 以下擇優核發 1. 學期平均成績達 80 分(含)以上 2. 當學期期中成績和學期平均成績進步超過 5 分以上 (上學期) 1. 期中成績達 80 分(含)以上 ※競賽輔導:參與競賽並獲獎 ※證照輔導:考取證照並通過 ※專題輔導:參與專題競賽獲獎 ※外語線上學習/外語輔導:考取外語證照或相關檢定 ※職涯輔導 就業/實習面試成功 |
(一)每人 5000 元 /月為原則,依申請人數及預算調整核發金額。 (二)勵學金發放原則:本計劃經費有限,確保公平、公正地運用有限的經費,當申請人數超過核定補助人數時,最終核發補助人數將經會議審核通過後公告。 (三)達標獎勵佔課後多元學習總經費之比例,以不超過 5%為原則。提供當學期 (同一年度)完成指定輔導項目且表現優異者達標獎勵勵學金,經會議審核通過後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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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外語線上學習 |
1. 完成外語線上學習線上學習5 回 2. 完成外語線上學習模擬試題3 回 ※以上列計標準參見外語輔導紀錄表 |
完成規定回數 |
※需完成9項輔導項目中任2項 (僅完成 1 項不核發勵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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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課業輔導 |
1. 完成課後課業輔導(當學期具學分之科目) 2. 參與課後潛能開發班。 |
至少 5 小時/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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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於競賽前完成課後競賽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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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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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證照輔導 |
於考照前完成課後證照輔導。(列入畢業學分計算之證照輔導課不 予列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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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專題輔導 |
經指導老師輔導專題研究。(輔導時數不含列入畢業學分之專題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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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外語輔導 |
1. 校內教師課後外語輔導 2. 預約 Let's Talk Café/日語交流坊 |
至少 2 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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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互助學習 |
透過教師輔導成立互助學習讀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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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跨域輔導 |
參與校內及政府單位辦理:活動/工作坊/藝文展演。(不含個人成果展) |
至少 1 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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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職涯輔導 |
1. 經校內老師輔導完成實習/就業面試。 2. 參與校內就業博覽會、實習/就業說明會 3.參與履歷撰寫活動(須繳交一份履歷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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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夢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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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夢計畫 |
透過校內教師輔導撰寫當期學習計畫。 (參見築夢計畫申請表) |
參見築夢計畫申請表 |
針對欲執行的輔導項目於申請時間提出學習計畫(整學期),審核通過者須於期末繳交學習報告,未繳交者將喪失日後本方案申請資格。 |
執行成效優異者,經會議審核通過後核發勵學金。 ※考取甲、乙級證照 ※國際、全國競賽獲獎 |
(一)每人每期 4萬元為原則,審核通過後勵學金將以每月進行核發。 (二)達標獎勵佔築夢計畫總經費之比例,以不超 過 5%為原則。提供當學期(同一年度)成效優異者達標獎勵勵學金,經會議審核通過後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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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心得格式:以 WORD 繕打,標楷體,字型 12,單行間距。 二、資料繳交以承辦單位(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進修推廣中心)實際收件日為基準日。 三、各輔導項目類別之總經費如有結餘則由承辦單位調整辦理流用至其他項目。 四、上述輔導時數若為上課時間、輔導課程時間、實習訪視時間,則不予以補助勵學金。 五、心得不得抄襲,若抄襲將不予以補助勵學金。 六、每期核發金額得依申請人數及預算調整,最終核發金額依承辦單位公告為主。 |
民國107年03月08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05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107年12月27日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108年11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110年03月25日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112年03月23日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有效促進社會流動項目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照顧本校經濟不利學生,以學習取代工讀的輔導機制,使經濟不利學生得以同時兼顧課業與生活所需,特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 經濟不利學生申請對象:
一、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
二、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三、原住民學生
四、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
五、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學生
第四條 申請輔導項目:
一、課後多元學習
二、築夢計畫
第五條 申請學習輔導流程:
符合資格之經濟不利學生於規定時間內,檢附紀錄表和相關證明文件提出學習輔導申請,經審核小組審核通過者依經濟不利學生學習輔導機制和成效檢核辦理。
第六條 本審核小組置成員13人,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進修部主任、會計主任、生科學院院長、管理學院院長、設計學院院長、藝術學院院長、旅遊學院院長、生輔組組長。
第七條 學習輔導勵學金之核發:
凡通過學習輔導成效考核者擇優核發學習輔導勵學金。勵學金之名額與金額視年度計畫經費而定。
第八條 如發現有偽造事實或變造證件等情事,應追回已發給之勵學金。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