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初賽日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2 日以前舉行完成。

112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初賽日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2 日以前舉行完成。

11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

壹、目的

教育部 112 年 6 月 29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20058817 號函同意備查

為增進學生美術創作素養,以及培養國民美術鑑賞能力並落實學校美術教育,特舉辦此項比賽。

貳、組織

設立「11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單位組成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參、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

一、組別:

初賽分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決賽另增加大專組。

(一)國小組:包括公、私立國小、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二)國中組: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三)高中(職)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完

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四)大專組: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部學生、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二年學生及研究生。

二、類別:

(一)國小組分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等六類。

(二)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分西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等六類。

組別

類別

參賽組別

備註

國小組

1.繪畫類

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

年級美術班組、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2.書法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3.平面設計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4.漫畫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5.水墨畫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6.版畫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國中組、高中

(職) 組、大專組

1.西畫類

國中普通班組(含技藝班)、國中美術班組、高中(職)普通科組、高中(職)美術(工)科(班)組、大專美術科系組、大專非美術科系組

高 中

(職)美 術

(工) 科(班)組:包括藝術與設計類群。

2.書法類

3.平面設計類

4.漫畫類

5.水墨畫類

6.版畫類

肆、主題

依各學校美術教育課程內容自由選定。

伍、比賽方式

一、初賽: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基隆市政府教育處、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新竹縣政府教育局、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南投

縣政府教育處、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宜蘭縣政府教育處、花蓮縣政府教育 處、臺東縣政府教育處、澎湖縣政府教育處、金門縣政府教育處、連江縣政府教育處。

(二)收件日期:由各主辦單位自定。

(三)初賽日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2 日以前舉行完成。

(四)初賽地點:由各主辦單位選擇適當比賽場地。

(五)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參賽者請依所屬組別參加比賽,如就讀美術班(請參閱第七點美術班資格說明)請參加美術班組,非美術班請參加「普通班組」。

(六)參加對象:

  1. 中華民國各縣市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等在學之限齡學生、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均得參加,大專組另逕依決賽規定辦理。
  2. 凡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外僑學校之學生,可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所在地之縣市初賽。
  3. 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及東南亞地區臺灣學校請參加由新北市政府成立之「臺商學校專區」辦理之初賽相關事宜。

※華東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 4 段 311 號 2 樓之 7

聯絡電話:(02)8771-0912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10492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2 號 7 樓之 10

聯絡電話:02-87728081

※上海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 1 段 66 號 28 樓 2885 室

聯絡電話:(02) 7720-0636

※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聯絡地址:Lo S3, Khu A, Do Thi Moi, Nam TP, P. Tan Phu, Q.7, HCMC(84-28) 54179006

聯絡方式:a0955265844@gmail.com

※印尼泗水臺灣學校:

聯絡方式:uuu77443@gmail.comsts.yay@gmail.com

※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

聯絡方式:cwh54125.jtis@gmail.com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聯絡方式:ctsreg@cts.edu.my

(七)國小以上各類組美術班資格說明:

各校自訂選修課程之實驗性質美術班(如分散式美術班、實驗美術班、藝術才能美術班等),有加深加廣美術相關專業課程(如素描、西畫、水墨畫、設計等)之事實者,應核實選擇參加美術班組比賽。而美術班資格之認定,依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認定為準;大專組由各校審認為原則。

(八)各校參賽作品件數:

  1. 國小組每一學校(不分是否設有美術班)應選送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版畫類及水墨畫類各組作品各 1 至 5件。
  2. 國中組及高中(職)組每校應選送西畫類、水墨畫類、書法類、版畫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各組各 1 至 5 件;如設有美術(工)

班(科)組之學校,各組可送 1 至 10 件。

  1. 各縣市政府可依以上送件原則,彈性決定初賽送件數量,但送至本會參加決賽時,各類組送件數仍須依決賽規定辦理。

(九)書法類比賽方式:

以送件為原則,各縣市可自行決定辦理方式,但取得決賽代表權同學,須依初賽承辦單位通知參加現場書寫,由各縣市將現場書寫作品送達主辦單位進行決賽。

(十)評審:

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委員如對參賽作品有疑義,得要求參賽者至現場作畫。

(十一)錄取名額:

  1. 臺北市至多分四區、高雄市至多分三區、新北市至多分五區、臺中市至多分三區、臺南市至多分二區、桃園市至多分二區外,其餘各縣市不分區。各縣市可依分區標準分區錄取。
  2. 各類組錄取件數:如下表

縣市別

各類組錄取件數

名次規定

新北市

各區加總後至多

30 件

一、若分 5 區時,每區各類組錄取件

數初賽評審作品前 6 名(第 1 名

壹件、第 2 名貳件、第 3 名參件),

佳作若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 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以各區加總後至多 30 件為限;其名次分配由縣市自行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臺北市

各區加總後至多

24 件

一、若分 4 區時,每區各類組錄取件

數初賽評審作品前 6 名(第 1 名

壹件、第 2 名貳件、第 3 名參件),

佳作若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 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以各區加總後至多 24 件為限;其名次分配由縣市自行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高雄市、臺中市

各區加總後至多

18 件

一、若分 3 區時,每區各類組錄取件

數初賽評審作品前 6 名(第 1 名

壹件、第 2 名貳件、第 3 名參件),

佳作若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 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以各區加總後至多 18 件為限;其名次分配由各縣市自行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臺南市、桃園市

各區加總後至多

12 件

一、若分 2 區時,每區各類組錄取件

數初賽評審作品前 6 名(第 1 名

壹件、第 2 名貳件、第 3 名參件),

佳作若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 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以至多 12 件為限;其名次分配由各縣市自行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連江縣

各縣市至多 6 件

一、 第 1 名壹件、第 2 名貳件、第 3名參件,佳作若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 6 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 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二、決賽:

(一)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二)收件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至 10 月 27 日

(三)收件地點:郵政博物館(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 45 號 6

樓),或其他指定地點(地點如有變更將另行公告)。若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送件,請另加註「11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收。

(四)決賽評審日期:

112 年 11 月 2 日至 11 月 21 日

(五)決賽報名規定:

  1. 經初賽主辦單位評審後錄取之作品,由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送件,個人或學校自行參加概不受理。
  2. 各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送件:請先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本比賽官網 https://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

「報名專區」下載表單,於 112 年 10 月 22 日至 10 月 26 日下午 5 時

前,依格式鍵入相關資料上傳,並匯出作品清冊及保證書各 1 份核章,連同作品送至指定收件地點(送件日期請配合本要點捌、附則九)。各項資料請務求清楚正確,並明確標註為普通班或美術班。

  1. 大專組送件:就讀學校以校為單位,各類組每校選送作品不得超過 20件, 由參賽者或學校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本比賽官網 https://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報名專區」下載表單,於 112 年 10 月 22 日至 10 月 27 日下午 5 時前,依格式鍵入相

關資料上傳,匯出報名表 2 份由參賽學生、指導教師簽名,張貼於作

品背後,並匯出作品清冊及保證書各 1 份加蓋學務處戳印,連同作品送至指定收件地點,未經學校彙送列冊之作品,或逾期送件者(郵戳為憑)概不受理。作品若採郵寄或運輸送件,請自行包裝妥當,並於 包裝及清冊標註內含作品件數;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責。

  1. 書法類參加決賽之作品,請初賽之承辦單位於 112 年 10 月 22 日前,通知取得決賽權之同學,舉行當地現場書寫,並將現場書寫之作品與其他類作品,一併彙送決賽審查。
  2. 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學生是否符合報名資格,並詳加核對證明文件。大專組各類組參賽作品由決賽主辦單位負責審核參賽資格。

(六)評審:由決賽主辦單位聘請各類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

評審過程分三個階段:

  1. 繪畫類、西畫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其中須現場創作之類組除外)及高中職組以下書法類:

初選:由評審委員圈選佳作作品,以圈選多寡及水準高低定取捨。經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同意圈選作品,方得佳作。

複選:將佳作作品重新圈選,以委員圈選數或等第法計分,取圈選數或等第法換算積分高者若干件為甲等。

決選:甲等以上作品以委員圈選數或等第法換算積分,積分最高者為特優,次高者為優等(如未達評審水準,特優得從缺);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對結果有疑義時,得予以重評。

  1. 書法類大專組及須現場創作之類組:

初選:由評審委員圈選佳作作品,以圈選多寡及水準高低定取捨。經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同意圈選作品,方得佳作。佳作經委員擇優若干件,方進一步通知現場書寫或創作。

複選:

  • 書法類大專組:經評審委員擇優之作品,其參賽者應參加

112 年 11 月 12 日(星期日)下午 2 時 30 分於郵政博物館舉行之現場書寫(時間、地點如有變更另行通知)。(現場書寫簡章詳附件一)

  • 須現場創作之類組:經評審委員擇優之作品,其參賽者應

參加 112 年 11 月 11 日(星期六)下午 1 時 30 分於郵政博物館舉行之現場創作(時間、地點如有變更另行通知)。

(須現場創作之類組組別及簡章,擇期另行公告)

  • 主辦單位將參賽者之送件、現場書寫或創作作品,併同送請評審委員進行綜合評定,成績佳者若干件為甲等(未參

加複選現場書寫或創作者,視同放棄,不頒予任何獎項;現場作品未達水準者,得予降等,或不頒予任何獎項)。

決選:由甲等作品中,以委員圈選數或等第法換算積分,積分最高者為特優,次高者為優等(如未達評審水準,特優得從缺);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對結果有疑義時,得予以重評。

(七)決賽等第分「特優」、「優等」、「甲等」及「佳作」等四種,錄取數量按送件比例及水準高低擇取。另,本比賽如於決賽成績公告後依 本要點第柒點規定接獲明確事證,評審委員會得就該作品之原有等第予以重評,並重新公告之。

組別

類別

參賽作品規格

備註

國小組

1.繪畫類

使用畫材及形式不拘,大小以四開 (約 39 公分

×54 公分)為原則,一律不得裱裝。

2.書法類

1. 國小各組作品大小為對開(約 34 公分×135 公分),一律不得裱裝。對聯、四屏、橫式、裝框、手卷不收。

2. 作品需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一律採用素色宣紙(界格

與否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3.平面設計類

1. 大小一律為四開(約 39 公分×54 公分),作品一律裝框,裝框後高度不得超過 10 公分,連作不收。

2. 以生活環境與藝術為主題,得採各類基本材料,並以平面設計為限。

3. 平面設計參賽作品須有明確的主題、且具有

功能性與目的性。

4.漫畫類

1. 參賽作品形式不拘,大小不超過四開畫紙

(約 39 公分×54 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2. 參賽作品不限定主題。黑白、彩色不拘,作品形式單幅、多格均可。

陸、參賽作品類別及規格

5.水墨畫類

1. 大小一律為宣(棉)紙四開(約 30~35 公分×

60~70 公分),不得裱裝(可托底)。

2. 作品可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

6.版畫類

1. 大小以四開(約 39 公分×54 公分)為原則,一律不得裱裝。為預防作品彼此黏貼之現象,得以透明膠片覆蓋。

2. 版畫作品須 (1)親自構圖;(2)親自製版;(3)

親自印刷。

3. 作品正面一律簽名(依國際慣例使用鉛筆為宜,簽名一律簽在作品上),並寫上張數編號及畫題。

範例:

1/20        ○○         王小明

第幾件/數量      題目          姓名

國中 組、高中

(職)組、大專組

1. 西畫類

1. 國中組一律使用畫紙、紙板或畫布,大小為四開(約 39 公分×54 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2. 高中(職)組以上,油畫最大不超過五十

號,最小不得小於十號,水彩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畫紙,最小不得小於四開畫紙。作品一律裝框,背板材質以防潮耐撞為原則。

3. 高中(職)組、大專組以上參與決賽時需另

附 100-200 字作品介紹。

2.書法類

1. 國中組作品大小為對開(約 34 公分×135 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2. 高中職組作品大小為全開(約 68 公分×135 公分),一律不得裱裝,另對聯、四屏、橫式、裝框、手卷不收。

3. 大專組作品大小為全開(約 68 公分×135 公 分)一律以捲軸裱裝,並以塑膠套裝妥送件,對聯、四屏、橫式、裝框、手卷不收。

4. 各組以自選詩詞或成篇成段之文章為原則。但參加決賽現場書寫之作品,另依主辦單位規定辦理。

5. 不得以臨摹作品參賽,作品需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臨摹作品及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一律採用素色宣紙(界格與否由參賽

者自行決定)。

3.平面設計類

1.  國中組作品最大不得超過對開(約 39 公分×

108 公分或 78 公分×54 公分),最小不得小於四開(約 39 公分×54 公分),作品一律裝框,裝框後高度不得超過 10 公分,連作不收。

2. 高中(職)組以上,作品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約

78 公分×108 公分),最小不得小於四開(約 39公分×54 公分),作品一律裝框,裝框後高度不得超過 10 公分,連作不收。

3. 以生活環境與藝術為主題,得採用各類基本材料,並以平面設計為限。

4. 平面設計參賽作品須有明確的主題、且具有功能性與目的性。

5. 高中(職)組、大專組以上參與決賽時需另附

100-200 字作品介紹。

4.漫畫類

1. 參賽作品形式不拘,大小不超過四開畫紙

(約 39 公分×54 公分),作品一律不裱裝。

2. 參賽作品不限定主題。黑白、彩色不拘,單幅、四格或多格漫畫形式均可,如以電腦完 稿,需附tif 檔之光碟。非必要文字不得出現於作品上,避免海報形式作品。作品以圖案、意象為主要表達方式,例如作品要表現痛的感覺,可以畫出痛苦表情,不需在作品上添加好痛等文字表達。

3. 高中(職)組、大專組以上參與決賽時需另

附 100-200 字作品介紹。

5.水墨畫類

1. 國中組作品大小為宣(棉)紙四開(約 30~35

公分×60~70 公分),一律不得裱裝(可托底)。

2. 高中(職)組以上一律以捲軸裱裝,並以塑膠套裝妥送件。作品大小連同裱裝寬度不得超過 120 公分,長不得超過 270 公分。橫式、裝框、聯屏、手卷不收。

3. 作品可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

4. 高中(職)組、大專組以上參與決賽時需另

附 100-200 字作品介紹。

6.版畫類

1. 國中組大小以四開(約 39 公分×54 公分)為原則,一律不得裱裝。為預防作品彼此黏貼之現象,得以透明膠片覆蓋。

2. 高中(職)組以上,作品最大不得超過 120 公分×120 公分,作品一律裱框,背板材質以防潮耐撞為原則。

3. 版畫作品須 (1)親自構圖;(2)親自製版 ;(3)

親自印刷。

4 作品正面一律簽名(依國際慣例使用鉛筆為宜,簽名一律簽在作品上),並寫上張數編號及畫題。

範例:

1/20        ○○         王小明

第幾件/數量      題目          姓名

5.高中(職)組、大專組以上參與決賽時需另附

100-200 字作品介紹並註明版種(如凹、凸、平、

孔版等)及材質(如木板、金屬板、絹板等)。

◎ 注意事項

  1.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首重原創性與獨特性,參賽作品應為學生之個人創 作,非著作權保護之著作(如 AI 人工智慧生成作品)不得參賽。
  2. 為確保展品安全,如參賽作品以玻璃裝裱及鋁框裝框者不收(鋁框易鬆

脫,邊角銳利易劃傷作品)。

  1. 作品若易遭蟲蛀,請先作好防範措施。
  2. 作者請加強作品之固定與保護,以免運送過程中作品受損影響比賽成績。
  3. 同一類組每人限送作品一件,且每件作品之創作者為一人,每人至多參加二類。
  4. 為增進比賽之公平性,參賽者需以參賽時間之學籍年身份參賽(如 112 年

10 月初賽時為國小三年級,必須以三年級身分參賽中年級組,不得以二年級作品參加低年級組比賽);經查如不符實則取消參賽資格,如得獎亦取消得獎資格。

  1. 為維持比賽之公平性,不符合各項個別規定及本實施要點內所載之任何規定者,雖經各縣市學校初賽錄取,仍不予受理、不予評審,如得獎亦得取消其名次及相關人員獎勵,追回得獎獎狀。

  1. 自 93 學年度起,大專組同一比賽項目之同一參賽者,如連續二年獲特優獎項者,不得再參加該項之比賽。
  2. 報名表之指導老師欄,限填一位就學學校老師(含有合格教師證代課、代理之指導教師),若無校內指導老師,則填「無」。

柒、獎懲

一、決賽佳作以上之學生及指導老師,由本會分別致贈獎狀乙張及優勝作品專輯乙本:

(一)獎狀:

  1. 特優:訂 113 年 1 月 6 日(暫定)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南海劇場或指定地點舉行「11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頒獎典禮」,邀請各類組獲特優之學生親往領獎。
  2. 優等、甲等、佳作(含特優未領獎狀):
    • 預計於 113 年 2 月底前寄送至各得獎學校,轉發得獎學生及指導老師。
    • 獎狀如有遺失、損毀,得獎人或學校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獲獎證明,本會另出具證明文件,不再補發獎狀。
    • 獎狀如有姓名誤漏植等情事,請得獎學生或指導老師於 113 年 3月底前,將誤漏植獎狀掛號郵寄或快遞寄送至本會,並提供正確資料,以利更正作業。

(二)優勝作品專輯(畫冊):

預計 113 年 5 月底前寄送至各得獎學校,轉發相關人員。

二、初賽入選作品之指導老師及承辦初賽之機關學校,請各縣市政府依權責予以獎勵。

三、各類各組決賽經評列為甲等以上,學校及主管機關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依權責酌予辦理敘獎:

(一)作品獲特優(比照第一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記功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二次。

(二)作品獲優等(比照第二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一次。

(三)作品獲甲等(比照第三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一次。

(四)原則上有關相關行政人員之敘獎,作品獲特優者以 3 人為限,獲優

等者以 2 人為限,獲甲等者以 1 人為限,並選取最高獲獎獎項申報

1 次。

四、全國學生美術比賽作品如經檢舉(檢舉方式必須以真實姓名、檢附身分 證明文件及具體事證,並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本學年度得獎作品檢舉受理期限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為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作品,須專業判斷應交付評審委員會決議。如於決賽前,經判定有上述情形者,不予評選;如於決賽評審完成後,經判定為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作品者,該得獎師生喪失得獎資格,追回得獎獎狀,須自負法律責任,並得禁賽 1~2 年。

五、另指導教師部分,其指導學生作品被確認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作品者,由主辦單位行文建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六、各初賽主辦單位應確實依照本實施要點辦理,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會函請各縣市政府依權責予以獎勵。

捌、附則

一、如要上網查詢本實施要點,刊載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

(https://www.arte.gov.tw/)。

二、國小組及國中組特優作品(除平面設計類外),一律由本會統一裱框。三、曾經參加其他任何展覽或比賽之得獎作品,不得參賽。

四、參賽學生及指導老師欄位,應親自簽名,且指導老師應負有審核作品無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責任。

五、各類組特優作品於本比賽相關展覽暨推廣活動結束後,由本會委請專業快遞公司親自送達至各得獎學校代為簽收轉發。詳細退件時程屆時將於本比賽官網公告。

六、各校選送作品組別、類別、規格及材質如有未按規定選送者,經查屬實,該件作品取消得獎資格,有關人員予以議處。

七、各組參加學生之年齡,國小組以不超過 14 足歲為限,國中組以不超過 17

足歲為限,高中(職)組以不超過 20 足歲為限。(以 112 年 12 月 31 日為計算標準)。

八、除書法類作品外,參加決賽作品應與初賽為同一作品,不得修改或重作。

九、各縣市送件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至 10 月 27 日。請依下列時間辦理送件,逾期概不受理:

日期

時間:上午 9 時至 12 時

時間:下午 1 時至 4 時

10 月 23 日(一)

桃園市、金門縣

宜蘭縣、連江縣

10 月 24 日(二)

屏東縣、南投縣

新竹縣、苗栗縣

10 月 25 日(三)

彰化縣、花蓮縣、基隆市

澎湖縣、臺東縣、高雄市

10 月 26 日(四)

雲林縣、臺南市

新北市

10 月 27 日(五)

臺中市、嘉義縣市

臺北市、新竹市

十、各縣市退件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23 日、24 日。請依下列時間辦理退件,逾期概不受理:

日期

時間:上午 9 時至 12 時

時間:下午 1 時至 4 時

11 月 22 日(三)

雲林縣、嘉義縣市、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

苗栗縣、臺中市、新竹縣市

11 月 23 日(四)

南投縣、高雄市、屏東縣、臺南市

基隆市、彰化縣、宜蘭縣

11 月 24 日(五)

新北市、連江縣、金門縣

臺北市、桃園市

十一、大專校院送、退件日期:請依下列時間辦理,逾期概不受理:

送件日期

10 月 23 日(一)至 10 月

27 日(五)

時間:上午 9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至 4 時

退件日期

11 月 22 日(三)至 11 月

24 日(五)

時間:上午 9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至 4 時

十二、本會辦公地點: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066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43 號),電話:02-

23110574 轉 236,傳真:02-23894822。

十三、得獎作品之使用:參選獲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得獎人,作品得獎人應無償授權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對於得獎作品之非營利範圍內使 用,並不限定地域、時間、媒體型式、次數、重製次數、內容與方

法;除著作權法第 17 條情事外,作品得獎人應承諾不得對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至於涉及運用得獎作品製作營利性之文創商品者,均應另徵得得獎人同意授權 (得獎作品專輯除外)。

十四、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審及其他(如檢舉案件)藝術性及學術性之審認結果,務請尊重並不得就同一事證再提出申訴。

玖、本要點由本會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拾、11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工作流程

◎籌備、收退件暨評審相關工作

序號

時間

工作內容

備註

1

112 年 5 月

召開 11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籌備會議

2

112 年 6 月

函請教育部備查實施要點,公布實施要點

3

112 年 7 月

工作人員講習

4

112 年 10 月 23 日

各縣市辦理初賽作業完成

5

112 年 10 月

準備評審會議會場及相關資料

6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至 10 月 27 日

各縣市送件作業

7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至 11 月 1 日

辦理各縣市初賽優勝作品收件、分類及整理

8

112 年 11 月 2 日

至 11 月 21 日

各類決賽評審作業(預訂 112 年 11 月 11、

12 日舉辦現場書寫及創作)、12 月 1 日前成績發布

9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至 11 月 21 日

整理佳作以上作品名冊,優等、甲等、佳作

及其他作品準備退件相關作業

10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至 11 月 24 日

退件相關作業

11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至 12 月 15 日

各縣市承辦單位辦理結案

12

112 年 12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各承辦單位工作人員敘獎相關事宜

序號

時間

工作內容

備註

1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至 12 月 16 日

得獎作品資料彙整、得獎作品裱框及展覽準備事宜

2

113 年 2 月至 3 月

籌備暨召開檢討會議

3

113 年 2 月至 5 月

31 日

得獎作品圖錄專輯暨電子檔製作、校對、交貨等相關事宜

◎優勝作品圖錄編印

序號

時間

工作內容

備註

1

112 年 12 月 1 日

至 112 年 12 月 12

函請指導單位邀請長官蒞臨頒獎、函寄得獎通知至各得獎學校及縣市政府

2

112 年 12 月 1 日

至 113 年 1 月 6

籌備頒獎典禮、會場布置及配合展覽之相關活動

3

113 年 1 月 6 日

11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頒獎典禮(預計)

4

113 年 2 月

11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特優作品展覽、佳作以上得獎獎狀寄發

5

113 年 3 月至 6 月

特優作品於巡迴推廣等相關活動結束後送還各得獎學校

◎頒獎及全國學生美展

附件一

11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書法類大專組決賽現場書寫簡章

一、目的

為提倡書法創作風氣,推廣書法藝術,特辦理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書法類決賽獲甲等以上者參加現場書寫。

二、組織

設立「11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書法類決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單位組成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委員由書法類決賽評審委員擔任。三、參賽組別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書法類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四、比賽程序

(一) 決賽初選:

大專院校於 112 年 10 月 23 日至 10 月 27 日將參加決賽作品送達主辦單位,由評審委員擇優若干名學生參加現場書寫。

(二) 決賽複選:

獲初選評定參加決賽複選者,主辦單位於 112 年 11 月 9 日前以下列方

式通知參加 112 年 11 月 12 日(星期日)下午 2 時 30 分於郵政博物館舉行之現場書寫(時間、地點如有變更另行通知):

  1. 公文函請各得獎學校轉知獲選學生及指導老師。
  2. 本比賽官網公告獲選名單(網址:

https://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

  1. 主辦單位完成前述 2 項作業,即視為參賽通知已送達參賽者,參賽者及其關係人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提出申訴。
  2. 未獲選參加決賽複選者,恕不另行通知。

五、參賽須知:

(一) 參賽者於比賽當日須攜帶學生證或附照片之身份證件辦理報到手續,若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有疑義時,得先准予參賽,由主辦單位拍照並請簽立切結書以備後續查驗。

(二) 報到時間及比賽程序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並於比賽官網公告,逾時報到即無法參加現場書寫。

(三) 試題(書寫內容)由本會指定至少 2 題,由參賽者自行選擇 1 題書寫。書寫字體不拘,須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鈐印與否由參賽者自行決 定。

(四) 主辦單位提供宣紙,其它筆、墨、硯、墊布、紙鎮、鈐印等相關用具,皆由參賽者視個人需要自備。

(五) 書寫時間為 120 分鐘(40 分鐘可離場)。主辦單位提供每名參賽者空白宣紙 3 張(有關宣紙種類等資訊由本會於比賽現場及官網公告),參賽者

於書寫時間內自行運用於試墨或書寫,並於書寫完成後自選 1 張作品參加決選,其它用紙請自行攜回。

(六) 下列事項請參賽者務必遵守,違者現場書寫作品不予列入決選評定:

  1. 比賽時間未開始,禁止翻閱試題及主辦單位準備用紙。
  2. 比賽時間終了,須立即停筆書寫。
  3. 除本會提供用紙,不得使用其他紙張書寫,亦不得自行攜帶紙張試寫。
  4. 書寫時除自行準備之墊布,禁止於比賽用紙下墊置其他物品,且墊布不得繪有米字格、九宮格等。
  5. 不得攜帶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或其它具有記憶和搜尋資料錄影 (音)

功能之電子器材等物品進場。

  1. 離場時須遵照主辦單位當日現場安排,由工作人員引導離場。

(七) 主辦單位有權錄製比賽實況錄音、錄影,除用以申訴事件處理參考,並得作為推廣教材、活動宣傳及存檔之用。

(八) 比賽如遇地震、火災等重大事故,由主辦單位依現場狀況決定因應措施。

(九) 前述各項參賽須知如有修正,以正式公文書為準,並於比賽官網公告。六、 申訴規定

(一)參賽者如有申訴事項,應於比賽當日於現場由參賽者本人填具申請表送交監場主任,逾時不予受理。

(二)申訴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有關比賽場地、時間安排等非比賽規則問題,不得提出申訴。

(三)申訴事項由本會組成爭議處理小組處理之,並書面回復申訴人。

七、 評審

(一) 複選:

主辦單位將參賽者之送件、現場書寫作品,併同送請評審委員進行綜合評定後圈選,取圈選數或等第法換算積分高者若干件為甲等。(未參加複選現場書寫者,視同放棄,不頒予任何獎項;現場書寫作品未達水準者,得予降等,或不頒予任何獎項)。

(二) 決選:

將甲等以上作品以委員圈選數或等第法換算積分,積分最高者為特優,次高者為優等(如未達評審水準,特優得從缺);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對結果有疑義時,得予以重評。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選參加複選者之現場書寫作品,得列入 11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優勝作品專輯。

(二)獲選參加現場書寫之學生,如就讀學校位於離島、或可出具中低收入戶證明者,皆得向本會申請補助長途大眾運輸交通費。申請方式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詳請可另電洽 02-23110574 分機 236 詢問。

(附表一之一)

保          證           書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參加 11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決賽送件(如下表),保證於活動結束通知退件日期,前來辦理作品退件手續,逾期作品同意由主辦單位自行處置,絕無異議。此致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

類別/組別

國小組

國中組

高中(職)組

繪畫類

西畫類

平面設計類

水墨畫類

書法類

版畫類

漫畫類

小計

總計:            件

單 位:                  (印)

負責人:                 (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月        日

(附表一之二)

112 學年度                   112 學年度

□美術班

□普通班

縣 市 別

學校/年級/科系

學校指導老師 (需親自簽名,審核參賽學生無臨摹、

抄襲、或挪用他人創意之情形)

□美術班

□普通班

縣 市 別

學校/年級/科系

學校指導老師

(需親自簽名,審核

參賽學生無臨摹、抄襲、或挪用他人創意之情形)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國小.國中)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國小.國中)

※請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及左下方

※書法類作品請以透明膠帶浮貼

※各項資料請詳填並確認無誤

※保證絕無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情形,如有發生上列情形,依比賽要點規定處置,並願自負法律責任。

參賽學生親簽:                                        

※請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及左下方

※書法類作品請以透明膠帶浮貼

※各項資料請詳填並確認無誤

※保證絕無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情形,如有發生上列情形,依比賽要點規定處置,並願自負法律責任。

參賽學生親簽:                                          

(附表一之三)

112 學年度

□高中職美術班

□高中職普通班

縣 市 別

學校/年級/科系

學校指導老師

(需親自簽名,審核參賽學生無臨摹、抄襲、或挪

用他人創意之情形)

作品介紹(100-200 字)

下列欄位除書法類組不用填寫,其它類組均須填寫/版畫類請註明版種(如凹、凸、平、孔版等)及材質(如木板、金屬板、絹板等)。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高中職)

本人保證絕無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情形,如有上列情形,依比賽要點規定處置,並願自負法律責任。

參賽學生親簽:                                             

※ 請影印 2 份分別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及左下方各項資料請詳填並確認無誤

(附表二之一)

保          證           書

類別/組別

大專美術系

大專非美術系

西畫類

平面設計類

水墨畫類

書法類

版畫類

漫畫類

小計

總計:            件

                                         大專院校/科系參加 11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決賽送件(如下表),保證於活動結束通知退件日期,前來辦理作品退件手續,逾期作品同意由主辦單位自行處置,絕無異議。如委託廠商代為寄、運回,運送                                           相關費用及過程所遭致之損失,願自行負責。此致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

單 位:          (學務處或教務處印)

負責人:                      (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月        日

(附表二之二)

112 學年度                     112 學年度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大專美術科系

□大專非美術科系

□大專美術科系

□大專非美術科系

縣 市 別

縣 市 別

學校/年級/科

學校/年級/科

學校指導老師

學校指導老師

(需親自簽名,審核

(需親自簽名,審核

參賽學生無臨摹、抄

參賽學生無臨摹、抄

襲、或挪用他人創意

襲、或挪用他人創意

之情形)

之情形)

※請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及左下方

※書法類作品請以透明膠帶浮貼

各項資料請詳填並確認無誤

※保證絕無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情形,如有發生上列情形,依比賽要點規定處置,並願自負法律責任。

參賽學生親簽:                                      

※請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及左下方

※書法類作品請以透明膠帶浮貼

各項資料請詳填並確認無誤

※保證絕無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情形,如有發生上列情形,依比賽要點規定處置,並願自負法律責任。

參賽學生親簽:                                      

※報名表一式兩份,務必黏貼齊全。黏貼方式如下:

(一)捲軸類           (二)框及紙卡裱

(附表三)

11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決賽複選申訴事項申請表

□書法類□現場創作類組

(填表前請先詳閱注意事項)

申訴人姓名

就讀學校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申訴人簽章

申訴事項:

□    不受理,原因:                                                               

□    受理,並召開爭議處理小組會議。

處理情形(本欄由本會填寫)

監場主任簽章

大會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 申訴事項須由參賽者本人以書面提出。
  2. 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比賽當日於現場提交監場主任。
  3. 申訴事項經書面受理後,處理情形由本會以書面回復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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